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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tyc7111cc本科全校性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4-12-30 点击数:

开设全校性选修课是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文化素质修养,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规范我校全校性选修课管理,提高全校性选修课的课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性选修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1、有利于学生了解各学科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2、有利于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创新能力; 3、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交叉渗透;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 5、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6、有利于促进学生理解经典著作的基本精神,启迪思路; 7、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条 全校性选修课划分类别及学分要求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全校性选修课分为七大类别。要求学生修满所在专业类别以外12学分课程。 1、文史哲类:涵盖文学、哲学、历史学及新闻传播等学科类别; 2、法学等社会科学类:涵盖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军事等学科类别; 3、理学类:涵盖数学、物理学、化学、海洋学、医学、生物学等学科类别; 4、工学类:涵盖机械、电子信息、化工、材料、环境工程、建筑及土木等学科类别; 5、经济管理类: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类别; 6、外语类:涵盖英语、日语、德语、法语等学科类别; 7、艺术类:涵盖美术、音乐等学科类别。 第三条 全校性选修课程修习对象 全校性选修课程修习对象主要为二年级、三年级学生。 第四条 全校性选修课程学分 全校性选修课程一般为2学分。为鼓励教师结合自己的科研和教学专长,也可开设1学分的短课程。在排课方法上,2学分的课程一般采用每周2课时的方法;1学分的课程可以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采取每周2学时,集中上半学期上课或下半学期上课。 第五条 全校性选修课程管理流程 1、课程申报时间:各学院于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二周内,将本学院要开设的全校性选修课通过教学系统报送到教务处,教务处对申报课程进行审核后,确定可开设的课程并公布。 2、课程申报要求:在申报课程时,要求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填写课程类别、选课年级、内容简介等课程信息,同时注明开课校区、上课时间、限选人数、及教室要求等。 3、课程调整:教务处根据该学期学生预选人数和申报课程数量,对学院申报课程限选人数进行适当调整,并将结果反馈给各学院和任课教师。 4、课程选课:教务处根据所申报的课程信息编制《全校性选修课程一览》,供学生选课之用,各学院组织学生选课。 5、课程信息反馈:选课结束后,各学院教学秘书通过系统把课程的考勤表打印给任课教师。 6、课程考核: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组织课程考核。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要通过教学系统输入课程成绩,同时送交教务处一份书面课程成绩单存档。 第六条 全校性选修课选课办法 1、全校性选修课一律采用网上选课,未经网上选课或者未通过网上确认的课程,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不能取得课程学分; 2、全校性选修课选课一般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预选阶段。在该阶段安排两轮预选,时间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第一轮预选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筛选,每位同学在该轮限定的时间内任何时间选上课的机会是均等的。第二轮预选采用先报先上的原则进行筛选。预选阶段结束后人数不满20人的课程自动取消;第二阶段为改补选阶段,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的前第1-2周进行,学生在该阶段可进行课程的改选和补选,该阶段采用先报先上的原则进行筛选。 第七条 全校性选修课教学管理 1、学校负责全校性选修课教学质量的监控,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加强对课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全校性选修课的教学质量。 2、在申报课程时,各学院应统筹规划,根据本学院的特点和优势,确定要开设的全校性选修课,力争使开设的课程能代表本学院的最高水平。任课教师应把教学大纲上报教务处,教务处通过教学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以使学生了解课程的主要内容及教学目的,明确课程的考核方式。 3、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表,认真备课,并根据教学进度进行授课。 4、课程一经学生选课,任课教师或学院不能无故提出停课。确因教师出国、调动或者生病等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各学院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其他教师接替该门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5、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调课。确实需要调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1周填写调课申请单,由分管教学院长或者系主任签字后送教务处,并与教务处有关负责人协调调课的时间和地点,将结果提前通知学生。 6、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考勤管理。凡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7、凡是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下学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重修其他课程,但是不能通过补考而获得学分。 8、修习全校性选修课的学生,要求有课程教材,学生可购买或通过其它方式取得教材。任课教师不得强迫学生购买自编教材。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转自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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