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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税与公司治理:一项基于新兴资本市场的“准自然实验”证据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08 点击数:
主讲人:刘行
主讲人简介:

刘行,现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企业与投资者税收、中国制度背景下的会计与财务问题。先后在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and Accounting、《管理世界》、《经济学(季刊)》、《会计研究》、《金融研究》、《世界经济》、《南开管理评论》等中外学术期刊发表20余篇学术论文;主持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与一项省级科研项目。2016年入选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领军(后备)人才。担任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and Accounting、Asia-Pacific Journal of Accounting & Economics、China Journal of Accounting Studies、《管理世界》、《经济学(季刊)》、《会计研究》、《金融研究》、《世界经济》、《南开管理评论》、《财经研究》等中英文学术期刊匿名审稿专家。

主持人:TBD
讲座简介:

股利税经常被监管者用来调节资本市场中的企业和投资者行为。本文从公司治理视角,首次考察了股利税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理论上,当大股东为自然人时,股利税的降低会提高其现金流权,进而降低大股东掏空动机。然而,在中国较差的投资者保护实践和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较低的背景下,股利并非大股东获利的主要方式,这使得股利税对大股东的影响可能有限。采用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所提供的“准自然实验”,双重差分模型的结果显示,随着自然人大股东的股利税率由10%降低到5%再降低到0,自然人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没有显著下降,其所在公司的市场价值也未显著提升。不过,进一步的证据表明,当大股东行为能够被有效约束(表现为上市公司还存在其他自然人股东且他们能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监督)或上市公司有自愿的现金股利发放时,股利税率的降低能够显著减少大股东掏空和提升企业价值。最后,我们没有发现股利税的降低会增加大股东监督管理层的动机。总之,我们的结论表明,股利税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投资者保护状况以及内生于投资者保护的企业股利政策。这一结论和基于发达资本市场的证据形成了鲜明对比,从而具有重要的理论贡献。本文结论也对意图将股利税作为规范资本市场的政策抓手的监管部门提供了重要启示。

时间:2019-10-08(Tuesday)16:40-18:10
地点:经济楼N302
讲座语言:中文
主办单位:太阳成tyc7111cc、王亚南经济研究院
承办单位:太阳成tyc7111cc金融系
期数:太阳成tyc7111cc金融经济学系列讲座2019秋第一讲 (总第65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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